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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海事組織 2020 新規

新版本的國貿條規將於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,其中將會包含許多變動。國際商會發佈的交貨條件規定了國際貿易中的買賣雙方基本義務,例如貨物運送給買方、運輸成本、貨物丟失和損壞的責任,以及保險費用。

隨著國貿條規 2020 針對目前全球貿易慣例的改寫,新版本非常符合時代潮流,並為慣例導向。修訂的目的是使國貿條規條款更為使用者友好。例如其表示方式已經過修改,讓使用者更容易選擇合適的條款。此外,條款的順序已經變動,每個條款也新增了修訂的使用者說明。

就內容方面而言,國貿條規 2010 進行了重大變動,尤其是以下內容:

  • CIF 和 CIP 中不同的涵蓋等級:根據國貿條規 2020,與過去一樣,賣方仍然有義務在為 CIF (成本運保費條件) 和 CIP (運保費付訖條件) 條款中,自費購買運輸保險。 然而較之2010 年國貿條規,目前這兩個條款規定了不同的最低涵蓋範圍。 同意 CIF 條款時要遵守的最小涵蓋範圍保持不變。賣方要購買的運輸保險必須繼續至少與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的 (C) 條款或類似條款 (指定風險保險) 對應。 如果同意 CIP 條款,則賣方現在必須根據協會貨運條款的 (A) 條款提供保險涵蓋範圍 (全險涵蓋範圍)。 CIF 條款 和 CIP 條款均允許合約各方就與此不同的保險範圍達成協議。
  • 包含安全性相關要求:現在每個國貿條規 2020 條款的規則 A4和 A7 都包含了貨物運輸相關的安全性要求。與其他國貿條規條款一樣,應注意的是,國貿條規條款僅直接適用於銷售合約的當事方,而非運輸合約的主題。
  • 國貿條規 2020 包含在 FCA 、DAP (目的地交貨)、目的地卸貨後交貨 (DPU) 和完稅後交貨 (DDP) 中使用本身運輸方式進行運輸的規定。
  • 對於根據 FCA (貨交承運人) 條款出售的,並擬用於海上運輸的貨物 (例如貨櫃中的貨物),FCA 正在規定未來的新選項。買賣雙方可以同意,買方將指示其貨運承運人在貨物裝載後向賣方簽發已裝運提單。同時,賣方有義務將此已裝運提單交給買方,這通常是透過參與銀行完成。
  • 將 DAT 重新命名為 DPU (目的地卸貨後交貨)。根據 國貿條規 2010 的 DAT 條款,賣方在「終站」將貨物從運輸工具中卸下後即交付貨物。然而根據國貿條規 2010 適用備註,「終站」一詞不是從技術角度來解釋,而是意指任何卸貨地點。為了清楚起見,在國貿條規 2020 中考慮到了這一事實,將以前的 DAT 條款重新命名為 DPU (目的地卸貨後交貨)。這意味著將來 (協議的) 任何地方都可以成為目的地。

國貿條規適用於 (國家或國際) 銷售合約的當事方之間,並處理 (但不限於) 此合約關係中的特殊權利和義務。在以這種方式保證的統一定義為基礎,應避免銷售合約各方之間的後續解釋問題或歧見。應該注意的是,由於國貿條規具有類似於 GT&C 條文的性質,因此不構成法定條文,因此只有在銷售合約的當事人之間透過對應的參考而有效協議後,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(國貿條規 2020,也可以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生效)。無論如何,在個別情況下,相抵觸的法律規定仍優先於國貿條規。

國貿條規由來自 40 多個國家的 500 位專家進行修訂。這些條款已在全球取得認可,並以 30 多種不同的語言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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